专项资金套取到了就花掉,被发现了就“撤销收回”,还有比这更低的违规成本吗?我们该想想,如何让制度带“电”,而不是以制度供给代替制度执行力。
审计发现,2014年度广东有784个项目预算执行率低于50%。其中,个别专项资金项目已完成仍继续安排预算。如“全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县级支中心建设专项经费”项目的建设任务在2010年已完成,但2011至2014年仍每年安排预算额度1086万元。
对项目完工后、公共财政仍以每年超千万元的专项资金不断注入,我只能对广东省财政厅说,你们太有财了,根本不在乎别人怎么花。其实,套取、挪用、贪污财政专项资金的现象并非个别。去年2月,中央第三巡视组向环保部反馈专项巡视情况时指出,在国家水专项经费列支表中,竟然出现住房公积金、营养费、微波炉费、空调清洁费、学生学费、答辩费、人身保险、个人所得税……
顾名思义,专项资金是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是使用的基本规范。这我就不明白了,由广东省文化厅负责的这个项目完成了,继续下拨的专项资金是用什么名目使用的?如何制作财务报表?怎样向财政厅及审计部门交差?
第二个不明白是,官方称不断注入资金是“由于省文化厅未向省财政厅提出已完成相关任务”。文化厅不提出,你们就闭着眼睛继续下拨?《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省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实行常态化监督检查”。说好的“常态化监督检查”呢?人家不主动提出,你们就不管了,这叫“常态化监督检查”?一个巴掌拍不响,专项资金的使用者与管理者都有责任,否则不至于犯这种低级错误。
最终,“已对该项资金予以撤销收回”的善后,比“罚酒三杯”还要轻。专项资金套取到了就花掉,被发现了就“撤销收回”,还有比这更低的违规成本吗?如此“护短”,你问过纳税人感受没?项目完成之后,继续领取大额专项资金,无论用在什么地方,都是不合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万一有人中饱私囊,还可能涉及贪腐。对此,无论从严肃财政制度、维护国家法纪,还是惩治腐败、杀鸡儆猴的角度,都应该对这4年投入超过4000万元的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看看有什么猫腻,一个“撤销收回”极端不负责任。此外,疏于监管的财政部门就没有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