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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车窗抛物的处罚宜严不宜宽
3月15日起,广西柳州市对“车窗抛物”行为实施阶梯式处罚,接到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的当事人,15日内前来指定地点处理将处罚300元,超过15日的处罚500元,超过一个月的处罚1000元。拒不执行者将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表示,相关查处主要靠市民举报,举报时须递交带有向车窗外抛物的动作、涉事车辆的车牌等细节的视频,视频审核通过后,城管部门会与交警部门联系,由其提供相关信息。
车窗抛物既是不文明行为,又是违法行为,且威胁到其他道路通行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严厉查处车窗抛物是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提升出行文明意识的应有之义。阶梯式处罚的创新措施,一定程度上能倒逼人们尊重规则。但笔者认为,治理车窗抛物行为,还应密织法网,避免疏漏,从执法主体、责任承担、执法效率等方面着手,全面提升违法成本,让意图“车窗抛物”者心存忌惮。
按照柳州市的规定,城管部门享有对车窗抛物的处罚权。其发现违法线索或接到举报后,先向交警部门联系获取相应信息,再通知车主配合调查,逾期者,罚款数额可从300元上升至1000元。仍然拒不执行的,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有可能被列入黑名单。理论上,该处罚模式环环相扣,紧密衔接,实则威慑作用有限。如囿于部门间配合力度有限,很可能难以查清车主,从发现违法行为到最终采取强制措施处罚到位,耗时将长达半年乃至一年。再加上此类行为本身难以被发现,因此,这种处罚很可能是“雷声大,雨点小”,不尽如人意。
在对机动车辆的管理上,交警部门往往比城管部门更专业,其以执法经验、执法专长、执法设备和执法权限为后盾,能够对各类交通违法形成约束,这远非城管部门所具备。而且,要是车主不及时消除违法记录,将无法通过驾照和车辆年审,交警部门还有权扣留机动车辆。多重压力之下,违法行为人对交警执法自然会有所配合。要是换作城管来行使该权力,其将处于找不到车,找不到人困境。即便其能够获取车辆信息,但由于车辆多数处于随时移动状态,存心逃避的车主更是难以寻找,城管部门更加“心有余而力不足”。
车窗抛物应当属于具有危险性质的交通违法,只不过违法主体可能是车主之外的乘坐人,因而条件成熟时,应将车窗抛物明确定性为像闯红灯、逆行那样的交通违法并作出处罚。其一,应由交警部门行使处罚权,如前所述,他有着其他部门不可比拟的优势。其二,应遵循“对车不对人”原则,只要发现车窗抛物行为,就应处罚车主或驾驶人,至于抛物者是谁在所不论。因为无论是载乘亲朋好友的私家车还是承运消费者的营运车辆,车主均有义务规劝、约束乘客遵守交通法规,应为乘客抛物行为埋单,这样的话,还可避免无法查清抛物人而难以处罚的难题。
此外,在到处都有监控的情况下,只要举报人能够提供车窗抛物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就应追查到底,凡是能够固定证据的,均应作出处罚。尤其是,对那些拒不执行者,除列入黑名单外,还有必要查扣违法车辆,让其为蔑视规则付出代价。这样才能让严厉的罚则在严密的操作中严格地落到实处,进而形成有效威慑,打消人们的侥幸心理,提升人们自觉遵守规则的意识,让马路上少些车窗抛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