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招录高新区新市民事务中心信息采集网格员(警务辅助人员)简章已发布,公开招录高新区新市民事务中心228名信息采集网格员(警务辅助人员),报名时间:12月4日至12月5日。江苏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发布如下:
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招录高新区新市民事务中心信息采集网格员(警务辅助人员)简章
因工作需要,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现面向社会公开招录高新区新市民事务中心228名信息采集网格员(警务辅助人员),特制定本简章。
一、报考岗位、人数及条件
本次招录岗位、人数及相关条件详见《苏州高新区新市民事务中心信息采集网格员(警务辅助人员)岗位表》(见附件1)。
二、报考要求
(一)报考苏州高新区新市民事务中心信息采集网格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1、自愿从事新市民信息采集、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忠诚奉献和吃苦耐劳精神,服从组织分配。
2、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质,纪律观念强。
3、大专以上学历,有特殊岗位要求的,以《苏州高新区新市民事务中心信息采集网格员(警务辅助人员)岗位表》为准。
4、苏州市区户籍,其中常住户口在苏州高新区的优先。
5、年龄要求在35周岁(即1982年11月至1999年10月期间出生)以下。
6、身体健康,体貌端正,机警敏捷,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纹身,肤表无异常,无传染性疾病。肝功能检查各项指标正常。双眼矫正视力(标准对数视力)达4.9。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受过记过以上处分,受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尚未解除的;
(4)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5)道德败坏,有不良行为受过公安机关处理的;
(6)直系血亲、配偶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的;直系血亲、配偶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者;
(7)其他不宜报考的情形。
三、报名时间及方式
委托区人力资源公司根据《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招录高新区新市民事务中心信息采集网格员(警务辅助人员)简章》,进行网络报名。
(1)网络报名: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请报考人员于12月4日至12月5日登陆苏州高新区人才网(<http://www.sndhr.com>)指定窗口,注册并按岗位投递的方式进行网络报名,网络报名仅限报考一个岗位,不得重复报考,如重复报考其所报任何岗位均视为无效。请报考人员务必准确填写个人资料,信息不实者视为报名无效。
(2)现场审核确认:完成网络报名的报考人员,请于12月7日9:00-11:15、12月8日9:00-11:15,携带《苏州高新区新市民事务中心信息采集网格员(警务辅助人员)报名表》、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毕业证、相关技能证书、个人征信报告(苏州市个人征信报告市区查询网点:人民银行苏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金阊支行、上海银行吴中支行、浦发银行相城支行、农业银行新区支行、招商银行苏州新区支行、浦发银行苏州分行、光大银行苏州分行、民生银行苏州分行。出具时间为2017年11月1日以后)等材料(交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1份)及3张一寸彩色照片,至苏州市高新区人才市场(高新区狮山路22号人才广场二楼)进行现场审核确认,现场审核确认当天不接受现场报名。报名咨询电话:68251324。
四、考试及录取程序
根据报名情况,适时通知笔试(管理员岗位加试)、面试、体检(体检费自理)、政审(报名者请保持联系电话畅通)。
岗位01、02、03、06按实际招录人数1:1的比例并按成绩高低的顺序且面试成绩满60分者进入下一轮体检环节,岗位04、05按招录人数(178人)按照1:1的比例并按成绩高低的顺序且面试成绩满60分者进入下一轮体检环节。
政审合格者为拟录用人员,名单在苏州高新区人才网上公示,公示期3天。经公示无异议,拟录用人员须携带有效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间参加岗前培训,并签订劳动合同,试用二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正式予以录用,不胜任岗位、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五、待遇与管理
苏州高新区新市民事务中心信息采集网格员(警务辅助人员)薪酬待遇由区财政保障,并享受国家和苏州市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薪酬待遇具体按照苏人薪保[2016]1号文件《关于印发市区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细则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六、纪律与监督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有关通知及规定参加笔试、面试、体检、报到的,均视为自动放弃招录。招录实行自律制度,即报考者要对自己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凡发现弄虚作假和违反考试录用纪律的报考人员,一律取消考试或录用资格。
招录人员,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秉公办事,严肃招录纪律,主动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新录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特设立咨询电话:0512-68753628;监督举报电话:0512-68756098。
七、本简章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