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苏州市农村干部学院公益性岗位招聘简章已公布,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1名,报名时间:招录人员报名时间为8月6日-8月10日。江苏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公布如下:
苏州市农村干部学院公益性岗位招聘简章
苏州市农村干部学院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用工管理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9〕22号)和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用工招聘规程〉的通知》(苏人保事〔2010〕01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上级部门审批同意,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聘岗位、人数
招聘岗位为图书资料管理工1名,计算机系统操作工1名。(附岗位简介表)
二、招聘范围和对象
凡符合本次公开招聘基本条件及招聘岗位所需专业技能、身体条件等资格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三、招聘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奉献精神,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2.苏州市区户籍。
3. 年龄35周岁以下。
4. 图书资料管理工
学历:本科及以上学历;
专业:公共管理类(大类)专业。
其他条件:有两年工作经历。
5. 计算机系统操作工
学历:大专及以上学历;
专业:计算机类(大类)专业
其他条件:有五年工作经历。
6. 身体健康,无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各种疾病。
四、招聘程序
招考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公布简章、报名和资格审查、笔试(或技能测试)、面试、体检和政审、录用等程序进行。
(一) 报名和资格审查
报名者根据本《简章》公布的招聘岗位及条件选定应聘岗位后,通过电子邮箱方式递交简历,填写《资格 审 查 登 记 表》(见附件)。报名人员应准确填写个人资料,信息不实者视为报名无效。
1、报名时间:招录人员报名时间为8月6日—8月10日。
联系方式:刘老师、杨老师
联系电话:0512-68251470,手机:13915443705、13812678301。
电子邮箱:szsncgbxy68251470@163.com。
2、报名材料
a. 报名和资格审查。由报考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等材料(均为交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1份),填写《苏州市农村干部学院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报名表》,同时交本人同底正面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见附表)
b.归国留学人员,除出示本人简历、身份证,另须出示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尚未取得《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可以先凭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苏州市海外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留学人员学历学位资格验证证明》办理报名手续,待考试、体检、考核后,凭《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办理录取聘用的相关手续。
(二)考试
1、单个岗位报名人员超过 5人增设笔试(或技能操作)。笔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算,设60分为合格分数线。在合格分数线以上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5:1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不足5:1比例的,按实际符合条件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选。具体考试地址和时间另行通知。
2.单个岗位报名人员不满5人的直接进行面试,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三)体检与政审
1.根据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拟招录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的人选,并实行一次性体检。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2.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政审,政审标准参照《苏州市201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中的有关规定。
3.因体检或政审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在合格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按总成绩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也可减少招聘计划数。
(四)录用
经考试、体检、政审等程序合格的人员,在苏州市农村干部学院网站公告栏上公示一周,接受社会和考生的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经用人单位研究后录用。被录用的人员及时办理报到手续。报考人员须对照本简章报考条件如实填写本人相关信息,在考试、体检、政审中,一经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则取消报考或录用资格。被录用的人员,如与原单位发生人事(劳动)争议等事项,均由本人负责协商解决。
五、聘用管理及待遇
1.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按照苏州市《关于加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用工管理意见》实施;
2.聘用期间,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相关待遇按照苏州市相关规定执行,并缴纳五金。
3.被聘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4.录用后与本单位签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一年一聘。初次签订合同的聘用人员试用期一个月。
5.被聘人员若违反合同,本单位将中止合同、解除聘用关系。
六、纪律监督
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考纪律,严格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一经发现即予查处。整个招录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68252325
本简章由苏州市农村干部学院负责解释。
苏州市农村干部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