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江苏公务员考试:关于体检和考察

2019-05-22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2019年江苏公务员面试已经结束,没有考上的考生也不要灰心,现在就可以结合2020年江苏公务员提前复习教材及其配套课程备考2020年江苏公务员考试了,希望在明年的江苏省考中屏雀中选。通过面试的考生要注意了,2019年江苏省考各市体检公告已经陆续公布,考生要密切关注本站发布的体检公告哦!关于体检和考察,很多考生都不懂,江苏公务员考试网现将2019年江苏省考报考之关于体检和考察发布如下:
  关于体检(体能测评)问题
  体检工作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操作手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公安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其他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应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该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体能测评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1988年1月29日(含)以后出生的报考人员,执行30岁(含)以下体能测评标准;1988年1月28日(含)以前出生的报考人员,执行31岁(含)以上体能测评标准。
  报考公安、森林、监狱、戒毒管理机关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体能测评安排在面试前进行。
  关于考察(政审)标准问题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一) 不具备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
  (二)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四)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五) 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或欺骗组织、领导和公众的;
  (六) 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七) 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八) 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九)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十) 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二)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十三)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十四)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十五)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十六)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十七)自2016年1月29日(含)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十八)自2014年1月29日(含)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十九)自2016年1月29日(含)以来,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被责令辞职的;
  (二十)自2016年1月29日(含)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二十一)2018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17、2018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二十二)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二十三)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非缓刑期)且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报考政法机关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非缓刑期)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二十四)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情形的。
  关于违纪违规报考人员处理
  (一) 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和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 在本次招考中,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第30号令),根据具体情节,分别给予取消报考(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取消)录用等相应处理。其中,违纪违规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的,由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公务员考试机构将视情况向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学校)进行通报。
  (三)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报考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上述情形并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报考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分享到

切换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