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是公务员考试常识高频考点,考生备考常识,要将法律常识当做重点复习对象。本文,江苏公务员考试网整理了100个法律知识点,希望能对各位考生带来帮助。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可诉性、权利义务性。
3.法的作用可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包括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社会作用一方面,法的社会作用体现在维护阶级统治;另一方面,体现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
4.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5.法的效力层次: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6.法律制裁以惩罚为主要形式,主要包括:(1)民事制裁。(2)行政制裁。(3)刑事制裁。(4)违宪制裁。
7.宪法集中体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国家的意志和利益,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调整国家根本社会关系,确认和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8.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母法),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9.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的国家立法机关。
11.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12.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国家立法机关。
13.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也是我国的政体和根本政治制度。
14.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普遍性原则、平等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秘密投票原则。
15.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只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有问题,可以发回,但不能撤销。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法律自发回之日起立即失效,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16.特别行政区具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但是没有防务权和外交权。
17.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政府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18.我国人民法院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
19.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0.劳动与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力也是公民的义务。
2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便民高效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22.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23.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4.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5.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6.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7.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6)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原则。
28.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9.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30.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消息达2年,处于生死不明的状态
31.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4—下落不明、2—意外事故、0—有关机关认定不可能生还)。
32.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3.成立法人的条件:(1)依法成立。(2)法人必须具有独立的财产。(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4.有效合同的要件:当事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
35.无效合同的要件:欺诈胁迫型(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型(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伪装掩盖型(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公益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强规型(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36.可撤销可变更合同要件: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37.效力待定合同要件:无权处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超越能力行为。未被追认的合同无效。
38.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39.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40.物权法的原则:(1)物权平等原则(2)物权法定原则(3)公示公信原则(4)物权不得滥用原则(5)物权效力优先原则。
41.抵押权,即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42.质押权,即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43.留置权,即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44.所有权是物权种类中最重要的一种权利,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所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5.国家专有的财产主要包括国有土地、海域、水流、矿产资源、野生动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等。集体所有的财产包括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农村土地,城市郊区土地。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在债的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债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即债权人得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46.债的发生根据:(1)合同之债(2)侵权行为之债(3)无因管理之债(4)不当得利之债。
47.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人身关系经法律调整后的结果。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48.人格权:①生命权。②身体权。③健康权。④姓名权与名称权。⑤名誉权。⑥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⑦隐私权。
49.身份权--包括荣誉权,配偶权,监护权等
50.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丧失继承权: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③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④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51.法定继承人和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52.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遗嘱的形式:(1)公证遗嘱(2)自书遗嘱(3)代书遗嘱(4)录音遗嘱(5)口头遗嘱。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53.遗赠是指自然人通过设立遗嘱把遗产的全部或一部分无偿赠给国家、社会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并在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54.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和抚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抚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死亡后转移给抚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执行的效力。
55.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又称作工业产权。
56.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57.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58.商标申请在先原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如果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则由各申请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
59.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
60.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1.特殊诉讼时效: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3年:身体伤害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4年:涉外合同。5年:根据《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的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62.结婚须具备的法定条件:①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②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③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63.我国结婚的法定禁止条件有两种:①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②限制患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疾病的人结婚。
64.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65.犯罪的实质:具有社会危害性。
66.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67.刑事责任年龄:(1)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时期(即不满14周岁的自然人)(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时期(14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自然人对杀人、放火、强奸、抢劫、贩毒、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承担刑事责任)(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时期(16周岁以上,包括已满16周岁)
68.犯罪主观方面,指的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这种心理态度包括罪过和犯罪的目的、动机几种因素,可分为故意和过失。(1)故意:a直接故意(明知并且希望)b间接故意(明知并且放任)(2)过失:a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b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
69.犯罪的停止形态:(1)犯罪预备(2)犯罪未遂(3)犯罪中止。
70.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在共同犯罪中分为主犯和从犯。
71.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
72.正当防卫就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自卫行为。
73.紧急避险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遭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而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74.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是刑罚方法的类名称,它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具体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类型。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我国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只能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75.剥夺政治权利涉及以下权利:(1)选举权、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4)担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职务。
76.刑法第65条第l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除外。
77.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78.累犯的法律后果:(1)对于所有累犯,均应从重处罚。(2)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3)累犯也不适用假释。
79.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80.数罪并罚的原则:(1)对于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2)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即数罪并罚时,分别量刑,以最重的罪为基础,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最高刑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即采用附加刑与主刑并科的原则。
81.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人仅有逃逸行为,仍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追究,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隐匿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应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82.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两种情形,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并规定其刑事处罚为拘役并处罚金。
83.绑架罪:利用被绑架人的亲人或他人对被绑架人的担忧,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发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的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84.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85.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86.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这四个罪和第270条侵占罪都属于亲告罪,受害人告诉的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相对亲告罪)。侵占罪是绝对亲告罪。
87.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88.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89.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使用的数额认定。
90.抢夺罪(刑法第267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中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
91.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92.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9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94.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95.行贿罪是指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9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97.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98.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99.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00.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