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南京市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南

2019-10-28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2020年南京市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南已公布,全市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公管理)单位以及驻镇省以下垂管机构考试录用676名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报名时间:2019年10月29日-11月4日12月7日进行笔试。公共科目笔试实行分级分类考试,考试类别分为A、B、C三类,考试科目均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需要复习的考生可参考公务员教材中心的2020年江苏公务员考试通用教程点击订购)。江苏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公布如下:
 
  南京市202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江苏省202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南京市实际情况,现就2020年南京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于年龄、年限的计算问题
 
  (一)年龄计算
 
  以报名日期计算。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3年10月29日至2001年11月4日)。
 
  其他年龄计算,参照此方法进行。
 
  (二)年限计算
 
  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31日。如:职位要求“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即指截止前述日期满2年。
 
  二、关于学历问题
 
  全日制普通高校2020年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应届毕业生)须于2020年8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应届博士毕业生可放宽至2020年12月31日;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须于报名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取得国(境)外学历的人员,需在报名前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
 
  报考法院法官助理、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职位(不含司法警察、法医等职位)须具有普通高校政法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全日制普通高校双学士学位报考人员,其第二学位证书(须全日制)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并能在相关认证网站核验的,可以第二学位的专业报考。
 
  2020年毕业的委培生、定向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如委培或定向单位同意其报考,应当由委培或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
 
  报考人员可登陆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scse.edu.cn)查询国(境)外学历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国(境)内高校往届毕业生因毕业证书遗失等原因需进行学历证书认证的,可咨询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网址:http://www.jsbys.com.cn。
 
  三、关于基层工作经历的有关问题
 
  (一)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二)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苏北计划”等中央和地方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三)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可按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如果符合职位规定的基层工作年限,也可以报考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的相应职位。
 
  四、关于取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人员报考问题
 
  (一)由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参加全国(省)统一招生考试,按规定被军队院校录取并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可以报考;
 
  (二)在军队服役期间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
 
  (三)取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历认定并注册的(教育部学历认证网站可核验),可以报考。
 
  五、关于师范类毕业生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报考问题
 
  江苏省生源的师范类应届毕业生可以报考;外省生源的师范类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学校同意报考的证明方可报考。在职中小学教师可以报考,但必须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六、关于大学生村官报考问题
 
  (一)本市聘期满3年且考核合格,仍在本市所属村(社区)任职的省、市组织人社部门选聘的大学生村官,可以报考定向考录大学生村官的职位(职位代码90~93)。江苏省或南京市组织人社部门选派,报名时聘期已满考核合格且未续聘的大学生村官,可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职位代码94)。
 
  (二)省、市选聘的大学生村官在聘期内,可以报考符合条件的非定向职位。
 
  (三)资格复审时,须提供所在县(市、区)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的相关证明。
 
  七、关于“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报考定向职位的问题
 
  经江苏省项目办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凭国家或省项目管理办公室制发的志愿服务证、所服务县(市、区)项目管理办公室证明或《志愿者服务鉴定书》,可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考的职位(职位代码94)。
 
  八、关于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报考定向职位的问题
 
  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是指在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上学期间或毕业后入伍的已退役士兵。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我省户籍(社会人员)或生源(应届生)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可报考我市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职位代码94)。
 
  九、关于身份证问题
 
  居民身份证在本次考录的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录用等环节都要使用,报考人员必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且要与报名时登记的身份证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相一致。
 
  遗失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必须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或户口所在地(考点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临时身份证明,方可参加考试。
 
  十、关于回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十一、关于资格证书问题
 
  (一)职位要求具有大学英语四级证书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报考:(1)获得大学英语四级(CET4)及以上合格证书或CET4测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2)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及以上合格证书;(3)雅思(IELTS)考试6分及以上;(4)托福(TOEFL)考试80分(老托福550分)及以上;(5)取得大学英语六级(CET6)合格证书或CET6测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6)取得英语专业四级或专业八级合格证书。
 
  职位要求具有大学英语六级证书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报考:(1)获得大学英语六级(CET6)及以上合格证书或CET6测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2)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四级(PETS4)及以上合格证书;(3)雅思(IELTS)考试6.5分及以上;(4)托福(TOEFL)考试90分(老托福580分)及以上;(5)取得英语专业四级或专业八级合格证书。
 
  (二)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应为教育部门组织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或省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计算机专业毕业生视同取得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
 
  (三)职位要求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类)的,取得证书可以报考。参加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报考人员,资格复审时须提供通过A类合格分数线的主观题考试成绩通知单,办理录用手续时,须提供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类)。
 
  十二、关于体检(体能测评)问题
 
  招录体检工作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操作手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等规定执行。监狱、戒毒管理单位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
 
  体能测评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1988年11月5日(含)以后出生的报考人员,执行30岁(含)以下体能测评标准;1988年11月4日(含)以前出生的报考人员,执行31岁(含)以上体能测评标准。
 
  报考监狱、戒毒管理单位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体能测评安排在面试前进行。
 
  体检前,有工作单位的人员需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其他人员需提供人事档案代理机构的相关证明。
 
  十三、关于考察(政审)标准问题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一)不具备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
 
  (二)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四)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五)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六)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或欺骗组织、和公众的;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三)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十四)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劳动教养的;
 
  (十五)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十六)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十七)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十八)自2016年11月5日(含)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十九)自2014年11月5日(含)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二十)自2016年11月5日(含)以来,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
 
  (二十一)自2016年11月5日(含)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违规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二十二)2019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18、2019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二十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二十四)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非缓刑期)且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报考政法机关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非缓刑期)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二十五)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情形的。
 
  十四、关于网上报名问题
 
  报名时,报考人员应通过报名网站准确填写本人移动电话号码,并在考录期间保持手机畅通,且应按以下要求和网络报名有关规定规范填报本人基本信息和职位要求的其他信息,所填内容务必真实、完整、准确,以提高审核通过率。因信息填报不实、不全、不准,未能通过资格审查或因考生原因无法联系的,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一)职位要求的学历、专业、取得资格证书等信息必须填写。填报专业名称须与毕业证书或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一致;职位要求的取得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情况,要明确说明;对本科段专业有要求和需要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类)的,要明确说明;报考定向考录残疾人职位,须填写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和残疾证号。
 
  (二)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应完整、连续, 起止时间具体到月。
 
  学习经历从高中阶段填起,直至最高学历学位(含2020年8月31日前预计取得的)。需要注明:起止年月、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学历层次、学位、学习形式。以留学获得学历、学位报考的,需填写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认证书编号。
 
  工作经历需要注明各阶段起止时间、工作单位、职务,待业也需要注明。在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的,注明单位规格是否区、县级及以下,是否具有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在军队工作的,是否团或相当团以下单位。“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需要填写所属基层服务项目名称、选派部门、聘期履行和考核情况。
 
  (三)家庭主要成员需要完整填写父母、配偶、子女的姓名、与本人关系、工作单位、政治面貌、职务。有回避关系的,应如实填写。
 
  十五、关于违纪违规报考人员处理
 
  (一)报考人员在进入资格复审、面试、体检、政审(考察)、公示、录用等程序后,不得无故放弃资格。特殊情况确需放弃资格的,报考人员应提前向招录机关说明原因,并提出书面申请。通过政审(考察)的,须在拟录用公示前书面提出放弃申请。
 
  (二)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和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在本次考录中,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第30号令),根据具体情节,分别给予取消报考(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取消)录用等相应处理。其中,违纪违规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的,由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人事考试机构将视情况向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学校)进行通报。
 
  (四)《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报考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上述情形并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报考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十六、关于考试费用问题
 
  考试费用按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公共科目笔试费用98元/人,面试费用100元/人,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招录职位的专业能力测试费用44元/人。笔试费用,在网络报名通过资格审核后,于2019年11月7日16:00前通过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支付,逾期未缴费视作报名无效。考生因个人原因未参加笔试、面试的,费用概不退还。
 
  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减免考试费用。具体办法为:报名时,先行进行网上支付。参加笔试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机构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于2019年12月9日—13日电话联系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办理减免笔试考务费用事宜。
 
  南京市公务员局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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