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务员考试网小编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法律知识考试《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概念: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设立担保物权极大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其中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考试中主要考察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如何区分。
一、抵押权
(1)抵押权概念: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抵押权针对的是不动产和动产,且不转移占有的方式。
例:甲将房子向银行抵押贷款时,房屋还能自己居住不转移占有,但在还不上银行债务时,银行有权享有对房子拍卖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为了保证银行债权,本案中就是抵押权的体现。
(2)担保法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的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取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在考试时常常会涉及哪些物品不可以抵押,所以需要掌握注意区分。
二、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以动产出质的为动产质权,以财产权利出质的为权利质权。此处的权利质权例如票据等权利。
例:甲向乙借钱,为保证乙到期债权能实现,甲将汽车移交到债权人乙手上,在甲到期还不起债时,债权人乙享有对汽车拍卖优先受偿的权利。那么本案中甲将汽车主动移交交到债权人手中,保证债权人债权,所以是质权。
三、留置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
首先,留置权要求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比如因加工承揽合同或保管合同等合法占有债务人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例:甲将汽车送到修理厂修理,甲到期不付款,修理厂对修理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甲的汽车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甲的汽车,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为保证修理厂的债权,所以对甲的汽车留置属于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