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积累:民法典之居住权

2020-12-09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行测常识模块,法律常识一直占据着比较大的比重,考生在日常学习中要重视法律常识的积累。江苏公务员考试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法律常识:民法典之居住权。
 
  居住权
 
  居住权是非所有人利用所有人房屋的一种用益物权制度,具有满足弱势群体住房需求和尊重房屋所有人的意愿、充分发挥房屋效用等社会功能。
 
  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涉及居住权的案件。如拆迁安置、公房租赁、离婚帮助以及家庭亲属等案件都会涉及到此问题。
 
  由此可见,居住权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民法典》对其作出了新的解释。
 
  居住权设立
 
  1.书面合同与遗嘱
 
  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当事人可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
 
  2.原则上无偿设立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登记生效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登记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转让
 
  1.登记权不得转让、继承。
 
  2.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消灭
 
  居住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住宅的位置;
 
  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4.居住权期限;
 
  5.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但此种使用权须限于居住的目的。
 
  2.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
 
  3.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
 
  4.居住权人有权在居住期间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
 
  (二)义务
 
  1.居住权人在居住期间负有保管房屋的义务。
 
  2.居住权人不得就其居住权设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
 
  3.居住权人应当承担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维修费用及其他使用过程中的合理费用支出。
 
  4.居住权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5.居住权人在居住期届满时负有返还房屋的义务。
 
  居住权与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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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题巩固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居住权合同或者遗嘱的形式设立居住权,居住权自(    )成立
 
  A. 登记时
 
  B. 合同签订时
 
  C. 居住权人合法占有该不动产时
 
  D. 居住权人占有该不动产时
 
  【解析】A。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因此,选择A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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