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又来聊政审啦!江苏公务员考试网小编常常收到考生关于政审的咨询:
“我爸爸曾经打架被抓,我想报公检法,对我政审会不会有影响啊?”
“征信上显示信用卡逾期6次有影响嘛?会不会政审不过呀?”
说实话,有些小编也无法准确的判断到底是否影响,毕竟奇奇怪怪的政审不通过的原因太多,今天就分享一下那些关于政审失败的案例~
1.被行政拘留的小张
小张报名了乡镇公务员,最后政审考察的时候因为无证驾驶电动车被拘留三天,导致最终政审未通过。
★分析:很多人对于行政处罚并不在意,认为不会影响政审,只有刑事处罚才会影响。但实际上招录单位在政审时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有些单位就是会比较严格,行政处罚也要看具体事件。大家要遵纪守法,不要越过警戒线。
2.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应届毕业生小A
公务员报名环节要填写父母职务时,A随意填了父亲的单位,后来提交政审材料的时候父亲的职位变成了个体户。单位以小A诚信有问题找她谈话。领导不接受随意填的这个解释。
★分析:你可能会觉得只是父母的单位填错了关系应该不大,但是其实政审的时候是很严格的,会把问题放大来看。之前还有这样一个例子,大学实习鉴定表的公章是假的,最后政审考察不合格。
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四章第十九条也提到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所以大家在报考公务员的时候从最开始的报名环节就应该认真对待。
3.被亲戚连累的小兰
24岁的小兰参加某公安局的招考,以笔试第二名、面试后综合成绩第一名的成绩顺利进入公务员录用体检程序,本来以为已经是个准公务员了,结果小兰政审结论不合格,取消了拟录公务员资格。
因为小兰的舅舅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小兰参加公务员招考时舅舅还在缓刑考验期内。
★分析:根据人事部、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其中有规定:考生有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4.后悔不已的小王
小王参加了广东的公务员考试,政审需要提供材料,快递7号从河北廊坊寄出,发往广东深圳。小王在7号晚上接到政审通知,8日至11日政审,最后延期到12日,但是截止到12日。快递依旧在运送的途中,结果导致错过政审无法补救。
★分析:小王的例子真的很可惜,他和其他例子不一样,是可以避免的。如果能够尽量提早把政审材料准备好,或者拜托别人帮忙送达的话可能结果就不一样了。
考公不易,千万别因为这些可以避免的问题错失近在眼前的上岸机会!
道德品质是底线
除了以上这些例子,还有一些政审失败的案例:
比如父母因加入某传教组织,在家印刷违法印刷品,政审被卡。哦对了还记得之前我们曾经说过的大学交了9个女朋友政审被刷的奇葩案例。
看完上面这些例子,你会发现有些真的很可惜。除了这些,其他的政审不过的理由归结起来好像都集中于道德诚信、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一些“基本面”。
政审不像公务员体检那样有一套标准的操作规范。各省各区乃至不同岗位的执行力度都不同。可能换个单位政审,上面某些例子中的过失就可能“忽略不计”。
但是如果想考公务员,我们就应该严格要求自己。
虽然有些事件我们无法判定是否会影响政审,但像以下的雷区咱就绝对不能踩:
1.有关考生自身的问题: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5)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6)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7)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8)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9)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0)因政治、经济和其它问题正在接受审查且尚未有结论的;
(11)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2)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
(13)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14)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和学籍的;
(15)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6)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处分的;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校纪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17)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18)上一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上两年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19)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2.有关考生血亲的问题:
(1)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报考政法机关的;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2)存在回避关系,即招录单位的工作人员与考生存在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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