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已公布,计划招聘2人。报名时间:2023年12月20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报名地点:枚皋路6号国联商务中心A楼淮安市急救中心1207办公室。江苏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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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淮安市急救中心是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为适应发展需要,充实专业人员队伍,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20〕9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淮人社发〔2011〕52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2名(事业编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
招聘岗位、招聘人数及相关要求详见《2023年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以下简称《岗位表》)。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
2、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及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含2024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取得学历学位的国外留学人员或者港澳台地区高校毕业生),在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阶段或者更高的学历阶段所学专业须为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其中:2024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于2024年8月31日前取得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届时未取得的取消应聘或聘用资格;其他考生须于报名截止时间(2023年12月20日)前取得《公告》《岗位表》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国外留学人员或者港澳台地区高校毕业生报考的,除需提供招聘公告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书。
3、35周岁以下(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龄计算方式以此类推)。《岗位表》中对年龄有其他要求的,按《岗位表》要求执行。
4、专业条件要求按《岗位表》执行。应聘人员所学专业与《岗位表》所列专业条件描述不一致的,须经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如认定该专业与《岗位表》中所列专业条件相近或相似的,可视为符合专业条件。
5、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具备岗位要求的其它资格条件(详见《岗位表》),相关资格证书须于报名截止时间(2023年12月20日)前取得,《岗位表》中另有要求的,按《岗位表》要求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
①现役军人或国民教育序列普通高校在读非2024届毕业生;
②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应聘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岗位;与现有在岗人员存在上述关系的,不得应聘到岗后形成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类岗位,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明确应当回避的岗位;
③新《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于2020年3月13日起施行,根据其后发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公告,被聘用到江苏省地方各类事业单位,且在2024年6月20日前3年服务期未满的在编(在册)人员;
④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的人员。
三、招聘程序和办法
(一)报名与资格初审
1.报名时间
2023年12月20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
2.报名方式
本次招聘采用现场报名方式,报名地点:枚皋路6号国联商务中心A楼淮安市急救中心1207办公室。
3.报名要求
应聘人员报名必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应聘人员须于报名截止日期前登录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下载并填写《2023年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应聘人员须在报名截止时间前提供以下材料:
(1)《报名表》一式二份,个人签名须手写;
(2)有效期内的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学位证书和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2024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提供《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原件,已与相关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须提供《就业协议书》原件和《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复印件);
(4)岗位要求的相关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5)近期同底免冠正面二寸照片4张;
(6)取得学历、学位的国外留学人员或者港澳台地区高校毕业生还要出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资格审查
由招聘单位对报考人员的应聘资格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经工作人员审核签字确认后,考生现场缴纳报名费100元/人,资格初审通过且完成缴费的考生,方视为报名成功。不符合报名条件或不能按时提供报名岗位所需全部材料的,不予报名。资格审查贯穿招考工作全过程,在招考各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将取消其报考资格、终止录用程序。
报名结束后,报名成功人数达不到《岗位表》规定开考比例倍数的岗位,按比例核减相应招聘计划,直至取消该岗位招聘。报名成功人员凭本人身份证于指定时间到报考单位领取《笔试准考证》。
(2)笔试
1.笔试内容:报名成功人员须参加统一组织的笔试,笔试内容为招聘岗位相关专业知识,笔试不指定复习用书。总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
2.笔试时间:另行通知,请考生保持通讯畅通,因考生个人原因无法联系的,产生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3.笔试地点及要求:详见《笔试准考证》。考生须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按照规定的时间到达考点参加笔试,考生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笔试为全程封闭考试,考试期间考生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4.成绩公布:笔试成绩在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公布。
(三)资格复审与面试
1.面试人选确定:在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应聘同岗位人员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及岗位实际招聘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拟参加面试人选(末位成绩并列的应聘者一同进入面试)。
进入拟参加面试人选范围内的以及笔试成绩排名较前的应聘人员,请在笔试成绩公布后保持联系方式畅通,以便通知资格复审或递补,无法联系者视为自动放弃。
2.资格复审:由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拟参加面试人选应聘资格进行复审。资格复审不合格或明确表示放弃的拟参加面试人员,取消其面试资格,并在应聘同岗位笔试成绩合格的应聘者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递补。通过资格复审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在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上公布,并发给面试通知书,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公布后不再递补。
3.面试: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面试成绩总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面试成绩当场通知考生。
面试时间、地点和要求详见《面试通知书》。参加面试的考生,按要求领取面试通知书,不收取面试费。
总成绩计算和公布:成绩计算环节均取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笔试、面试成绩均合格的人员合成总成绩,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总成绩在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公布。
(四)体检和考察
在应聘同岗位面试成绩合格的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及岗位实际招聘人数1:1的比例(总成绩相同的取面试成绩高者,面试成绩仍相同的,组织加试,取加试成绩高者;下同)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并在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公布。
体检前,应聘人员如为在职在编人员须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供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在职不在编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及人事档案代理机构的档案托管证明;待业人员须提供人事档案代理机构的档案托管证明。应聘人员不能按时按要求提供有效证明的,将取消其体检资格,并在应聘同岗位的面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按照考生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递补。
体检由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组织。体检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体检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由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体检合格人员组织考察,考察参照《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执行。
因考生个人原因、体检或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的,在应聘同岗位的面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递补。
四、公示
体检和考察均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在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不影响聘用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
拟聘用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自行负责处理。因拟聘人员个人原因没有报到或逾期未能办理聘用手续的,作自动放弃处理,取消聘用资格。
在公示与聘用审批阶段,拟聘用人员公示结果影响聘用或考生明确放弃聘用而出现空额的,在同岗位面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递补。聘用审批或备案后不再递补。
五、聘用与相关待遇
被聘用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初次就业人员试用期1年),试用期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相关岗位聘用人员聘用后二年内未取得相关的执业(专业技术)资格的,解除聘用合同,个人自主择业。
被聘用人员待遇按照淮安市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六、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招聘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为方便群众监督,特设立监督电话:
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0517-80831611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17-83671213
政策咨询电话:
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0517-80831677
淮安市急救中心:0517-83933965
本公告由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12日
文章来源:http://rsj.huaian.gov.cn/col/4588_227787/art/17013600/1702366710270eUvJpaGY.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