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2024-02-28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点击查看:2024年江苏事业单位课程

长按识别,进入24年国、省考交流群
(QQ群号:329546591)
备考资料、资讯一网打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文章来源:http://58.210.143.5:8001/Announcement/NoticeContent?examid=05240222104722&notice=10

  \点击查看:2024年江苏事业单位统考公告汇总「随时更新」

  2024年江苏事业单位统考已启动,有需要的考生可结合2024年江苏事业单位课程提前备考。

\
 
更多省考笔试政策,请咨询:4000677898
 
扫码进群,与一群志同道合的小伙伴们一起拼搏、努力、上岸!
 


\

分享到

切换频道